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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金明:《志愿服務條例》的立法創新與效應

        時間:2019-03-06 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規定了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志愿服務基本原則和管理體制、志愿服務主體和活動、志愿服務促進措施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深入了解志愿服務立法的背景,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多重效應,對《條例》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一、創新志愿服務管理體制和志愿服務組織內部治理

          志愿服務管理體制關系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大局,志愿服務組織是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主線。志愿服務立法需要解決創新志愿服務管理體制和完善志愿服務組織兩大問題。在總結志愿服務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第五條規定了志愿服務管理體制,明確了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在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明確了國務院民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的職責分工,各部門、團體依據《條例》各歸其位、協調履責,共同維護和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志愿服務組織是推動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主體力量,《條例》調整規范的志愿服務非常廣泛,最重要的是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組織根據《條例》規定可以采用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或者基金會等形式依法登記,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組織章程,完善內部治理結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的章程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以發揮黨組織在實施《條例》和發展志愿服務事業中應有的作用。

          二、突出《條例》規范行為和調整關系的功能

          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都具有規范行為和調整關系的基本功能,《條例》也不例外?!稐l例》從規范志愿服務活動著眼,不少“不得”條款設定了禁止性規范,更多的“應當”條款規定了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的義務。例如,《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尊重志愿者人格尊嚴的義務,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的義務,禁止侵害志愿服務對象的隱私,禁止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稐l例》還有多個條款規定了知識和技能專業培訓、安全保障和購買保險等方面的義務,專章規定的法律責任更體現了《條例》規范志愿服務活動的功能?!稐l例》從調整志愿服務關系入手,重在推進志愿服務關系的規范化、制度化,突出強調志愿服務關系當事人的權益保護,特別強調志愿服務協議的意義?!稐l例》第十四條規定,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規范志愿服務活動,制止和糾正志愿服務領域的違法行為,維護志愿服務關系,是志愿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強化志愿服務的促進保障和監督管理

          一項已經興起、正在成長的社會事業既需要促進保障也需要監督管理。志愿服務立法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中政府“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條例》既是促進法,也是監管法?!稐l例》在總則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志愿服務?!稐l例》專章規定促進措施,明確規定了捐贈用于志愿服務的財產享受稅收優惠、政府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購買公共服務,以及優先招用有良好記錄的志愿者等優待措施。促進措施一章還規定了人民政府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的責任。促進保障與監督管理并行是社會立法的基本經驗。盡管《條例》沒有專章規定監督管理,但總則確立了志愿服務管理體制,《條例》明確規定民政部門依法對志愿者招募、志愿服務捐贈等實施監管,依法受理對志愿服務組織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調查處理,依法處理志愿服務中的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等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一章還規定了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民政部門、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各部門、團體尤其是民政部門對志愿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是志愿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四、釋放《條例》的文化和制度效應

          除規范志愿服務活動、調整志愿服務關系、鼓勵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等直接作用外,《條例》將釋放出的文化、制度等效應也值得期待?!稐l例》的立法目的包括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志愿服務事業健康發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形成互動,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成為培育和弘揚文明、和諧、平等、公正、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載體,“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和“行善立德”的志愿服務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為一體;《條例》的出臺,無疑將有力推動相關具體立法的完善,推進社會法體系的整體優化,形成《條例》與慈善法等法律法規的關聯互動。(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
        責任編輯:孔嶠嶠 標簽:志愿服務,立法,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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