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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芳:準確把握《志愿服務條例》的立法重點

        時間:2019-03-06 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志愿服務活動是慈善活動的重要形式,對于激發社會參與、創新社會治理和推動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為保障和推動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國務院出臺了《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第一條明確指出了其立法目的,即“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圍繞這一立法目的,《條例》重點對以下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條例》明確規定了志愿服務的自愿性、無償性和公益性

          志愿服務是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自愿性是指志愿服務的提供主體基于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不受他人強制和脅迫。出于個人義務、工作職責、法律責任從事的行為,不屬于志愿服務?!稐l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無償性是指志愿服務屬于無償行為,志愿服務的提供者從事志愿服務行為不能獲得相應的對價。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提供交通補貼和午餐補貼等并不影響志愿服務的無償性,因為此類補貼并不構成志愿服務行為的相應對價。公益性是指志愿服務必須指向公共利益。首先,營利行為不屬于志愿服務,《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志愿服務的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此外,偶發的幫助行為、基于家庭或友誼的幫助行為、僅僅針對特定個人的幫助行為和互益互助的行為均不屬于《條例》所調整的志愿服務。

          二、《條例》劃清了志愿服務組織與其他組織的邊界

          《條例》規定,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屬于非營利性組織,不同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等組織;志愿服務組織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不同于其他不以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形式。志愿服務組織符合《慈善法》規定的慈善組織的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三、《條例》強調了志愿服務的組織化和專業化

          志愿服務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有賴于志愿服務的組織化,志愿服務組織是現代社會從事志愿服務最為重要的主體?!稐l例》第三章關于志愿服務活動的十六個條文中,有九條專門調整與志愿服務組織有關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志愿者的招募、志愿者的培訓、志愿服務的執行、志愿者服務的記錄和證明等?!稐l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自行招募志愿者的,應當參照關于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梢?,《條例》實際上是將志愿服務組織作為主要調整對象。專業化也是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趨勢。志愿服務擔負著社會治理創新與社會進步的重要使命,僅憑熱情、愛心、體力難以回應復雜的社會需求,只有更多地發揮個人的專業智慧和經驗,服務于公共利益,才能從更深層面解決社會問題。為此,《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提供專業志愿服務。

          四、《條例》突出了對志愿者權益的法律保障

          依法保障志愿者權益是維護志愿者的志愿精神、保證志愿服務事業穩定發展的根本要求?!稐l例》對志愿者權益的法律保障貫穿于志愿服務活動的整個過程。志愿者的基本權益主要包括:(1)知情權。志愿服務組織在招募志愿者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條例》第十二條)。(2)受培訓權。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條例》第十六條)。(3)安全保障權。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4)人格尊嚴及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條例》第二十條)。(5)開具志愿服務證明權。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據志愿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條例》的上述規定,表明了我國對于志愿服務社會價值的承認,反映了志愿服務事業的未來發展方向,同時也為社會主體的自主發展留下了較大的空間。(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芳)
        責任編輯:孔嶠嶠 標簽:志愿服務,立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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